<%@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丽水财税网
 
你的位置-市财政、地税局 > 政策法规 > 政策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4-30 16:20:13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推荐此文】【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办 版权所有: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地址:丽水市丽阳路568号 邮编:323000
邮箱 : webmaster@LSDS.gov.cn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