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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 水 市 财 政 局
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丽财综〔2005〕66号
关于转发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
征收范围的通知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调整 公路运输 管理费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15份)
以下是附件正文:
浙财综字〔2005〕14号
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交通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依法行政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收费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路运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规定,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对象分别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业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增收入统一用于全省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
二、取消“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交通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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