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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丽地税征〔2005〕43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欠税公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抓实、抓好,确保此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清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欠税信息公告,企业和单位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每半年公告一次。
四、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分别列举的形式进行公告。2005年1月1日前发生的欠税,统计为上期欠税余额。以后分别按季、半年为周期发布欠税公告时,每一个新的周期发生的欠税为当期新增欠税,此前发生的欠税均统计为上期欠税余额。
五、按规定应由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信息,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半年)后18日内以函的形式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会同市局办公室统一在丽水财税网、丽水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告。
六、基层税务分局、稽查局在上报欠税前,需逐户进行核实,并分户书面告知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除走逃、失踪纳税人外)。告知内容包括欠税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欠缴税款的税种、金额,并要求纳税人对欠税予以确认。对欠税信息核对不一致或纳税人有疑问的,要进一步核实,核实后需要修改欠税信息的报计财部门,并按软件权限修改相应基础数据。对纳税人无故不予以确认的,经基层税务分局、稽查局核实并经计财部门核对无误后,仍按规定予以公告。
七、市本级欠税信息的公告,由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在逐户进行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将本辖区的欠税区分不同情况和时间上报(具体表式附后):
1.企业和单位欠税于季后15日内报市局计财处,经核对无误后,由计财处及时转征管处。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在半年、年终后15日内报市局计财处,经核对无误后,由计财处及时转征管处。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及时上报市局计财处,经核对无误后转征管处。
4.市局征管处根据核对无误的欠税信息进行汇总,并视欠税公告标准及欠缴税款情况不同,确定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上报省地税局公告,转由市局办公室定期在丽水财税网、丽水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告。
八、对超过公告期限且不清缴税款的欠税户,税务分局、稽查局应继续上报其欠税信息,公告机关应予继续公告。对已经公告的欠税户,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当相互配合,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清缴,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附件:1.欠税情况告知认定表
2.欠税公告清册
3.企业(单位)欠税情况确认表
4.个体工商户欠税情况确认表
5.个人欠税情况确认表
6.走逃、失踪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地方税 实施 欠税 公告 办法 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22日印发

打字:王尼娅 校对:刘古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