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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财建〔2005〕73号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性债务
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资营运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文件精神,为摸清我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平稳运行。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性债务调查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债务范围
1.直接负债。政府及其部门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或国内外经济组织借款,负有直接偿还义务的债务。包括国外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地方风险专项借款、上级财政周转金和其他借款。
2.间接负债。包括政府所属单位和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运营机构)的各类贷款、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借款。
3.政府或有负债。包括政府对所属单位和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运营机构)以外其他组织的政府担保或承诺还款等。
4.单位或有负债。包括除政府所属单位和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运营机构)单位以外的其他担保情况(不包括单位正常往来款项)。
二、调查统计内容
调查统计年份为2004年、2005年;调查统计内容主要为年初数、当年增加、当年归还和年末余额(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填报要求
1.各单位应如实填报,由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没有政府性负债的单位也要上报),县级财政部门按城市建设、交通、教育、开发区、其他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经建处。
2.担保的债务需另附单位清单及年末数。
3.外国贷款要求折合成人民币,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币种、外币金额。
4.补充资料只要求县(市)财政部门填报,其中可支配财力按浙政发〔2005〕5号文件精神测算填报。
5.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债务情况及管理中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四、上报时间
市直单位4月底前上报,县(市、区)5月底前上报。
附件:1.2004年政府性债务调查统计表
2.2005 年政府性债务计划统计表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债务 调查 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2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