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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1-24 09:58:17
    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加速折旧、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企业财产损失等。

二、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以前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报送资料:

坏帐准备金:1、企业书面申请;2、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商品削价准备金:1、企业书面申请;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加速折旧:1、企业书面申请;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弥补亏损:1、企业书面申请;2、企业会计报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总机构管理费: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3、上年度会计报表;4、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6、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费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财产损失:1、企业书面申请;2、国有企业须有同级财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其他企业须有中国注册税务师等出具审核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局不直接受理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

三、征管局受理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后,应及时给予认真审核。必要时,须到企业实地查核。

征管局审核内容:1、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2、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3、企业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帐证是否健全;4、地税机关要求的其它相关内容。

四、征管局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局。上报截止期限为当年年底(弥补亏损项目除外)。超过期限的,市局原则上不再审批(核)。

弥补亏损项目上报期限为次年2月底。

五、市局收到征管局上报的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或审核上报(省局)工作。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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