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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纳税人类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1-24 09:54:57

各处室(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对市本级地方税收纳税人类别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类别评定工作应按年度逐年进行。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应依照《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方法》等规定及时开展纳税人类别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对帐证健全的新办企业,如企业要求当年度认定为A类纳税人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分局应及时予以认定。
  三、对帐证不健全或尚未建帐的纳税人(包括B类、C类企业),其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预征率按本通知附表规定执行。
  四、实行B类管理的纳税人(包括B类企业),其所得税应按月申报,并按本通知所列的所得税预征率预缴税款,年终进行结算。
  五、本通知所列的所得税预征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市本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市本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序号

行业项目

预征率%

1

商品零售业:销售钢材、水泥、煤炭、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杂志、报纸、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用薄膜、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冰箱、彩电、空调

1

2

商品零售业:其他商品

2

3

制造业、加工业

2

4

修理修配业

2

5

饮食业

2

6

交通运输业(不含货物运输)、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房屋租赁、社会办学

2

7

建筑业

2.5

8

服务业、娱乐业

3

9

小水电

3

10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

3.3

11

电子游戏

4.5

12

其他行业

3

 

 

 


    说明:建筑业所得税预征率按丽地税征〔2002〕76号第十三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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