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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地税政〔2005〕65号
丽水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管理的通知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现就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营业执照注明为个体业户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享受范围。指新办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二、申请认定时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下岗人员的岗位安排;
7.《新办吸纳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资格认定表》(见附表);
8.其它需要的相关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将上述有关资料报市局认定。
四、纳税人从资格认定后的次月开始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纳税人须建立工作签到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有人数变动应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六、分局平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每年年底要对纳税人进行年检,将年检的结果报市局备案。市局将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纳税人,将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