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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报送的相关材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4-11-23 09:25:43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应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提供);

5.《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提供);

6.资产负债表(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提供);

7.企业财务报表(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提供);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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