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应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提供);
5.《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提供);
6.资产负债表(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提供);
7.企业财务报表(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提供);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