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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征税对象
(一)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 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适用税率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文件规定:实行适用税率归并调整,统一按现行税率执行,即统一为土地3%、房屋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1.5%)。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的全额;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地点:丽水市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农税征收中心(市财政局地税局新大楼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2.税法咨询电话:2669171 2090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