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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须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30 16:54:00

 

一、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征税对象

(一)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   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适用税率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文件规定:实行适用税率归并调整,统一按现行税率执行,即统一为土地3%、房屋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1.5%)。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的全额;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地点:丽水市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农税征收中心(市财政局地税局新大楼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2.税法咨询电话:2669171  209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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