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丽水财税网
 
你的位置-市财政、地税局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30 18:15:00
国税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推荐此文】【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办 版权所有: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 邮编:323000
邮箱 : webmaster@LSDS.gov.cn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