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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8 09:28:00

浙政办发〔20059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质,是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合理的评价标准,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固的财力保障。

二、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运行体系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要切实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行为,保证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协调、有序进行。进一步整合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源,实现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化管理,开发建立财政支出评价项目库、专家库等技术支撑系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先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分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单位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循序渐进,努力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运行体系。

三、注重实效,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财政部门要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从而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使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更趋合理、有效;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好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四、加强领导,扎实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要树立绩效观念,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加强财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开展和检查工作,并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强化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六)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可对单位财政支出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也可对项目支出单独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其中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是指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

(一)目标比较法。指通过对财政支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分析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原因,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二)成本效益法。又称投入产出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四)历史比较法。指将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五)横向比较法。指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六)专家评议法。指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议,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七)问卷调查法。又称公众评判法,指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的方法。

(八)询问查证法。指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初步判断的方法。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它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应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用一种评价方法,也可多种评价方法并用。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内容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系统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注意指标体系的逻辑关系,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内容。

(二)重要性。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设置最具有代表性和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

(三)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应与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目标密切相关。

(四)可行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既要考虑经济性和实用性,又要考虑现实条件与可操作性。

(五)可比性。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是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一)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业务指标的内容可有所增减。

(二)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后的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基本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同类部门、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是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经济活动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设定的。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选择的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20天内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对确定的评价对象,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应对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优良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要从紧考虑。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综合反映财政支出绩效总体现象的特定概念,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概括性指标,具体指标是基本指标的进一步细化与分设。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下图)是动态的、可扩充的。财政部门可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基本指标;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指标设置的要求,根据基本指标的内容,结合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指标。

一、基本指标

(一)业务指标

1.目标设定情况。指评价对象对预定目标的设定、规划情况是否科学、合理,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

2.目标完成程度。指评价对象总体目标或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具体可表述为:目标完成程度=实际达到效果/目标绩效×100%

实际达到效果指评价对象实际达到的效益,当效益可以量化时,则采用相应的数额;当效益不可量化时,可以采用专家评议、调查问卷等方法,得出结论。目标绩效指评价对象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预定目标,目标绩效为100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图略)

3.组织管理水平。指评价对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运用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以及由此形成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等。

4.经济效益。指评价对象对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主要包括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对外贸出口的贡献等。

5.社会效益。指评价对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同性质的财政支出具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如卫生支出对提高全民医疗保健水平、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影响;教育支出对全民素质的提高、社会风气好转的影响等。

6.生态环境效益。指评价对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主要包括在治理环境、污染控制、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7.可持续性影响。指评价对象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反映计划投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及时性)及财政投入乘数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反映实际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资金利用效率等。

3.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反映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反映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及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5.资产配置与使用。主要反映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资产使用情况等。

二、具体指标

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的评价指标。又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直接可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二)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是指无法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需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对定性指标的测定,可从以下方面取得判断基础或依据:一是专家经验判断。专家凭借工作经验,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综合以往年份同类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所做出的经验判断。二是问卷测试。对于一些涉及服务满意度、应达到的支出目标等指标,可通过公众评判的方式测定。三是横向比较。综合比较同类财政支出绩效所达到的结果做出判断。

三、指标体系的运用与量化

当评价对象确定后,从具体指标中选取若干指标,构成评价对象的一套完整指标。具体指标的设定、选用、权重(或分值),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一般而言,业务指标(A)占整个指标体系的60%,财务指标(B)占40%。每类指标总分都为100分,根据其具体指标对照评价标准后的得分(Pi)和设定的权重(Ii)计算出得分(AB),再将每类指标的得分与权重的乘积加总,初步得出评价分值(S)。

S= A×60% + B×40%

   n

A= ∑ Pi×Ii

 i=1

Pi:每项具体指标算出的结果转化成相应的分值;

Ii:根据评价对象的性质,对所选指标设定相应的权重;

B的计算方法同A

四、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即4个评价等次,根据计算结果的分值,确定评价对象最后达到的等次。具体如下图:

 

评价等次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参考分值S

S≥90

90S≥75

75S≥60

S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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