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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丽地税办〔2005〕33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第14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要求,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29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今年4月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第14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29号)精神。把税收宣传摆到全局工作上来,高度重视,加大投入;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新税收宣传形式,树立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要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与全年税收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税收宣传的长效机制。
二、密切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协作。各级地税部门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对具体税收宣传活动,能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的,尽量与国税部门合作,努力形成税收宣传合力,增强税收宣传效果。
三、抓好省局规定项目的落实工作。对省局统一安排的家·税·情“我与地税”家庭DV大赛,确定由市局和青田县局负责落实。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力量认真策划、精心制作,确保作品质量,并按时上报省局办公室。
四、做好全市联动的家·税·情“我与地税”摄影大赛、家·税·情“我与地税”中小学生税收知识竞赛的组织发动工作。宣传月期间,将与《处州晚报》联合开展这二项活动,力图以多形式开展税收宣传工作,达到宣传税法知识、增强纳税意识的效果。
五、加强对税收宣传活动的信息新闻报道工作。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市局将利用《丽水财税信息》编辑“税收宣传月专刊”,交流活动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及时向市局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信息。同时,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的新闻报道及日常税收新闻报道工作,把新闻报道作为税收宣传的重要途径,积极向《浙江税务》、《今日早报》地税专版及当地新闻媒体报送高质量的税收新闻稿件,营造税收宣传的良好氛围。
六、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以后,各地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5月10日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地方税 宣传 活动 通知
抄送:省地税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8日印发
打字:王尼娅 校对:方伟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