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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综合性工作,组织财政、地税政策调研,分析、预测全市财政地税经济形势;负责宣传、信息、秘书、督查、收发、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后勤和机关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政策制度的公告工作;负责全市税收宣传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管理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市地税系统的机构、人事、劳动工资及档案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年度计划的编制,并指导其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管理县(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开展业务研讨活动;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市本级和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执法、执纪情况并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制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负责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行风建设;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并承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四)机关党委
负责成立、改选、撤并党支部的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抓好局机关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配合行政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组织指导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做好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评比表彰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以及党内报表的统计;指导市局工会、团委、妇女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办理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政策法规处
开展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参与起草地方税政策性文件;组织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汇编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参与税收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税务行政应诉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税务案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工作,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负责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本局起草的涉及财政地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六)预算处
负责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研究、拟制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制、实施市与莲都区、开发区的财政分配政策;汇总全市和编制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全市和编制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提出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布置、汇总、审定、批复市级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调整事宜及单位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指导县(市、区)的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汇编全市乡镇财政决算;贯彻实施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参与分析、研究财源调查,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七)国库处
负责预算执行;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预算内资金收支结算划拨;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编制财政收支月报表,分析、预测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管理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的布置、汇编、审核和分析工作;编制和汇编市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管理市级财政银行账户,统一核算市级财政各类专项资金;负责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国库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财政周转金的管理与核算。
(八)综合计划处
指导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负责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帐户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参与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和拨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定期验审和治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全市收费票据、罚没票据的管理;负责综合性的财政统计;管理全市国债工作;负责全市彩票监管;参与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参与全市和市直住房制度的改革,负责市本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财务管理。
(九)会计管理处
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工作,研究制订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资产评估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制订和审定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制度,依法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珠算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市财务会计委派工作;负责建立并管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人才库。
(十)行政事业处
负责党派团体、人大、政协、行政、政法、教育、科技、计划生育、文体广电(文物)、档案、国资委、人防、征兵办、军分区、武警、消防等部门和文教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编制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一)社会保障处
负责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建议;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二)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移民、林科所、农科所等部门和国有水产、森工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负责农业投入资金(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监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三)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
指导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负责市本级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制订农业税收征管政策和“计会统”制度;负责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税收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指导农村“费改税”工作;办理农业税收政策减免手续;管理全市农业税收票证。
(十四)经济建设处
负责计委、经贸委、协作办、交通、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步审查分管单位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负责下达全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牵头管理国债专项投资的申报、合同签署、使用,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负责财政性基建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管理;组织对重大财政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概、预、决算进行评审;参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五)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处
负责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地方电力、商贸流通、粮食、旅游、地方金融、外经贸、外商投资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定工业、商贸、外经贸、粮食、旅游等归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省、市专项资金的审核、上报、兑现及绩效跟踪评价,负责全市归口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汇总编报和报表分析,参与归口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调研;负责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非经营非贸易用汇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外经贸、旅游、供销社等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内外资金、资产、财务管理和绩效跟踪评价;参与企业改制等。
(十六)监督检查处(绩效评价处)
制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监督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检查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搜集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信息资源,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数据库;探索运用评价结果,结合部门预算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七)丽水市政府采购办、控办
负责拟定全市政府采购政策、规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编制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草案和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具体实施细则和内部管理规定;受理全市政府采购投诉;负责审查市本级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资格;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统计、汇总、分析全市政府采购情况。
负责全市控购工作的管理、检查、指导;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配合市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负责市直单位小汽车审核审批。
(十八)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做好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市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组织自验;接受省农发办委托,指导所属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所属县(市、区)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十九)税政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
负责全市及本级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政策业务的贯彻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税政业务工作;制定具体税种的征管办法;负责全市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民政福利及校办企业年检及认定工作;负责涉外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和省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反避税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换证和年检工作;调研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映各税种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点税种税源进行监控,编制各税种征收及税源结构报表,调查分析各税种的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对企业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审核审批。
(二十)征收管理处
组织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全市和市本级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办法;探索、深化全市和市本级地方税征管改革,并组织实施;负责普通发票管理和个私集贸税收管理;指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二十一)规费处
负责省、市政府指定的各项基金的征收管理;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计划财务处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收入计划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负责全市和市本级重点企业税收税源监控管理及分析;统计汇总全市及市本级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有关报表;负责制订、落实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分析市本级及全市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监督和反映税收资金运行全过程并组织税收会计核算;负责统计分析工作;监督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核算市本级各项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
(二十三)税务分局
主要承担辖区内的征收职能和管理职能。征收职能有: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计划执行、会计核算、统计分析、税款退付、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税源分析和重点税源监控、税收票证管理、欠税清理、日常征收中需要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管理职能有:税务登记、认定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征收方式和纳税定额、发票管理、注销户结税结票、减免抵缓退税审核和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或审批核准备案、零散税收征管、稽查案源提供、稽核评税、税法宣传、咨询辅导、违章处理等。其中市地税局第一、二税务分局征管范围划分如下:
1.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征管范围:
①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②无主管部门的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
③外来经营企业。
2.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征管范围:
①莲都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②中央、省属企业。
③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④缴纳摩托车车船税的个人。
(二十四)稽查局
主要承担辖区内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实行检查业务的归口管理。具体职能有: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下级稽查部门开展工作;起草、修订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稽查案源提供;分解落实已选定的稽查对象;制订检查计划;税务稽查;税务协查;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及上级或有关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一般案件审理认定、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地税稽查案件公告;查处涉税案件中需要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案件结果分析;违章教育辅导;涉税案件应补税款及罚款的催缴;与有关部门协调涉税司法保卫工作;税务检查证的管理。
丽水市财政局下属事业部位工作职能
(1)市财政局(地税局)信息中心
为财政、地税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信息加工处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资料管理,信息产品的研制开发及信息业务培训和相关社会服务。
(2)丽水市财税培训中心
承担全市财政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财会人员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3)预算会计核算中心
负责丽水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各项资金的集中支付和统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4)丽水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丽水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主要承担丽水市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各项专项资金的概、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核工作,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提供技术依托,是现行财政项目资金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5)丽水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调查统计、配置盘活、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承担市直国资营运机构监管职能。审核营运机构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营运机构年度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管理;承担营运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市直国资营运机构和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监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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