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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机构职责 > 职能范围
丽水市财政局职能范围

  1、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市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2、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行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3、编制年度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负责彩票监管工作。

  4、根据市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合理配置财力资源;完善财政体制。

  5、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收支,指导和监督市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

  7、管理和指导国有资产营运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会计、财务总监和国有控股企业监事委派和管理。

  8、管理全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

  9、负责全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改革和指导工作,组织办理农业税收减免工作。

  10、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11、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12、管理全市国债工作;负责全市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13、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珠算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14、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5、制定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指导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职能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规章;组织制订和执行地方税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各项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4、按照省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贯彻执行省局制定的地方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5、负责地方税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税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市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6、对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7、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8、组织开展税务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综合性工作,组织财政、地税政策调研,分析、预测全市财政地税经济形势;负责宣传、信息、秘书、督查、收发、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后勤和机关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政策制度的公告工作;负责全市税收宣传、报刊发行等工作。

(二)预算处(国库处)

  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研究、制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汇总编制全市和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提出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汇总编制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制订市本级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编制、汇总、审定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汇总审查县(市、区)财政预算,指导县(市、区)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预算内资金收支结算划拨;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布置、汇总、审核市本级部门的决算,编制、汇总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总决算;管理市本级预算内财政资金,统一核算市财政各类专项资金;负责清理财政周转金;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赔偿金;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经费划拨;管理市本级预备费、专项资金。

(三)综合计划处

  指导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负责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帐户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参与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和拨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定期验审和治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全市收费票据、罚没票据的管理;负责综合性的财政统计;管理全市国债工作;负责全市彩票监管;参与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参与全市和市直住房制度的改革,负责市本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财务管理。

(四)会计管理处

  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工作,研究制订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资产评估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制订和审定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制度,依法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珠算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市财务会计委派工作;负责建立并管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人才库。

(五)行政事业处

  负责党派团体、人大、政协、行政、政法、教育、科技、计划生育、文体广电(文物)、档案、人防、征兵办、军分区、武警、消防等部门和文教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编制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六)社会保障处

  负责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建议;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七)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国土资源、林科所、农科所等部门和国有水产、森工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负责农业投入资金(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监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八)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

  指导全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负责市本级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制订农业税收征管政策和“计会统”制度;负责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税收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指导农村“费改税”工作;办理农业税收政策减免手续;负责上报农业税社会、灾情指标减免和补助方案;管理全市农业税收票证。

(九)经济建设处

  负责计委、经贸委、交通、药品监督、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等部门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步审查分管单位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负责下达全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牵头管理国债专项投资的申报、合同签署、使用,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负责财政性基建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管理;组织对重大财政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概、预、决算进行评审;参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处

  负责全市国有资产宏观管理、协调和监督,研究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办理有关授权事项,并实施监管;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负责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负责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国有重点企业监事的委派和管理;指导、监管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全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参与编制国有资本金预算;负责国有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城市公用、医药商业、地方电力、商业、物资、粮食、经济协作、地方金融企业、境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地方外贸和涉外旅游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归口财政贴息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市级粮食、棉花、副食品等储备经费、风险基金;办理市属企业财政补贴、负责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等外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参与企业工资、社会保障、住房等制度的改革,参与指导企业工效挂钩工作;负责外贸、旅游、供销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市属归口企业的国有资产有关基础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资产财务等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汇兑审核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负责全市企业效绩评价;制订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全市非经营非贸易用汇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工作;承担国资办的日常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处

  制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监督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十二)税政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

  负责全市及本级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政策业务的贯彻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税政业务工作;制定具体税种的征管办法;负责全市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民政福利及校办企业年检及认定工作;负责涉外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和省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反避税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换证和年检工作;调研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映各税种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点税种税源进行监控,编制各税种征收及税源结构报表,调查分析各税种的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对企业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审核审批。负责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指定的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制订有关规费征收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征收管理处

  组织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全市和市本级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办法;探索、深化全市和市本级地方税征管改革,并组织实施;负责普通发票管理和个私集贸税收管理;指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四)计划财务处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收入计划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负责全市和市本级重点企业税收税源监控管理及分析;统计汇总全市及市本级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有关报表;负责制订、落实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分析市本级及全市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监督和反映税收资金运行全过程并组织税收会计核算;负责统计分析工作;监督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核算市本级各项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

(十五)政策法规处

开展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参与起草地方税政策性文件;组织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汇编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参与税收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税务行政应诉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税务案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工作,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负责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本局起草的涉及财政地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管理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市地税系统的机构、人事、劳动工资及档案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年度计划的编制,并指导其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管理县(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开展业务研讨活动;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市本级和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执法、执纪情况并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制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负责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行风建设;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并承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成立、改选、撤并党支部的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抓好局机关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配合行政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组织指导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做好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评比表彰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以及党内报表的统计;指导市局工会、团委、妇女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办理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丽水市采购办、控办

  ㈠负责拟定全市政府采购政策、规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编制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草案和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具体实施细则和内部管理规定;受理全市政府采购投诉;负责审查市本级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资格;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统计、汇总、分析全市政府采购情况;办理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㈡负责全市控购工作的管理、检查、指导;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配合市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负责市直单位小汽车审核审批;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规费处

  负责省、市政府指定的各项基金的征收管理;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税务分局

  主要承担辖区内全部的征收职能和管理职能。征收职能有: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计划执行、会计核算、统计分析、税款退付、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税源分析和重点税源监控、税收票证管理、欠税清理、日常征收中需要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管理职能有:税务登记、认定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征收方式和纳税定额、发票管理、注销户结税结票、减免抵缓退税审核和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或审批核准备案、零散税收征管、稽查案源提供、稽核评税、税法宣传、咨询辅导、违章处理等。其中市地税局第一、二税务分局征管范围划分如下:

  1.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征管范围:

  ①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②无主管部门的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

  ③外来经营企业。

  2.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征管范围:

  ①莲都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②中央、省属企业。

  ③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④缴纳摩托车车船使用税的个人。

(二十二)、稽查局

  主要承担辖区内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实行检查业务的归口管理。具体职能有: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下级稽查部门开展工作;起草、修订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稽查案源提供;分解落实已选定的稽查对象;制订检查计划;税务稽查;税务协查;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及上级或有关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一般案件审理认定、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地税稽查案件公告;查处涉税案件中需要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案件结果分析;违章教育辅导;涉税案件应补税款及罚款的催缴;与有关部门协调涉税司法保卫工作;税务检查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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