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丽水财税网
你的位置-市财政、地税局 > 财税动态 > 网站公告 |
| |
| 关于2008年10月申报纳税期顺延的函 |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28 15:01:00 |
|
|
关于2008年10月申报纳税期顺延的函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十一”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10月份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0日,其他税种顺延至10月15日。
特此函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
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办
版权所有: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 邮编:323000
邮箱 : webmaster@LSDS.gov.cn 技术支持:网尽科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