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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10月申报纳税期顺延的函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28 15:01:00

关于2008年10月申报纳税期顺延的函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十一”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10月份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0日,其他税种顺延至10月15日。

特此函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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