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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核准)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
3.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会字〔2005〕20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标题。应明确表述申请报告的主要目的。(2)主送单位。必须是具体办理代理记账审批事项的财政机关。(3)申请理由。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理由及现已具备的条件等。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九、申请人的法律权利
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或对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撤销代理记账业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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