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浙财会字〔2006〕45号)予以公告,请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2006年9月20日前将申请表和2寸免冠彩照1张报送市财政局会管处(联系电话:2291175),以便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希各知照。
附:《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6〕45号
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职业的荣誉感,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试行规定》,决定对我省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条件
1.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2.会计工作年限,指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累计会计工作时间。
3.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下列情况曾离开会计工作岗位,除第(1)项无累计时间限制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的,可以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因工作调动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4.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同意,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程序
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
2.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交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1 张。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本地区申请人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集中,并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省级单位请直接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具体要求
1.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关系到会计人员荣誉,鼓励和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以重视,认真做好当地会计人员申请颁发荣誉证书材料的审核工作。
2.各市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资料的汇总工作,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集中,随同《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朱晓军;联系电话:0571-87058444),并于12月底前将证书发至有关人员。
3.各级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对在会计工作中作出贡献,并持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人员,要在工作、生活上加以重视和关心。
4.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如发现有骗取的,应将荣誉证书收回,并通报相关单位。
附件: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
2.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1: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
|
姓 名 |
|
民族 |
|
性别 |
|
一寸照片 |
|
身份证号 |
|
|
会计从业资格证号 |
|
|
学历 |
|
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
|
|
累计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
|
联系电话 |
|
|
从事
会计
工作
简历
|
|
|
单位
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同级财
政部门
审 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财政
厅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附件2: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 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会计 证书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