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资格认定工作,推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有效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监察厅《浙江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浙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丽水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是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资格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认定,并与聘用相分离。
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担任过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两年以上,或者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6.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
三、认定方式:
采用定向选拔或公开招考方式。
定向选拔的对象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审计师资格或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凡属该范围者,可直接通过认定程序认定。
公开招考的对象为符合基本条件,但不属于定向选拔对象者。市财政局将不定期举行财务总监资格招考,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认定程序:
凡符合定向选拔条件或参加财务总监考试合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资格申报表》,经县(市、区)、市财政部门逐级审查并通过公示后认定,颁发《丽水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资格证书》。
《丽水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资格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至持证人员60周岁止。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直接应聘财务总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1.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2.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资格公开招考工作规定》(丽财会〔2000〕85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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